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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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高助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高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高助㈠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420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入監執行,於91年8月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㈡又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1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100年1月18日入監執行;其因於前開㈠案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㈡案,遭撤銷假釋,期間插接執行前開㈠案殘刑7年8月,再接續執行前開㈡案刑期,於111年11月17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8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819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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