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3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2樓被告甲○○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鄰○○○○街3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