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569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1巷4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村○○鄰○○路○段○○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