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 林慶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08號│├─────┬─────┬──────┬──┬─────┤│發行公司│股數│股票號碼│張數│備註│├─────┼─────┼──────┼──┼─────┤│廣有金屬企│4,700,000│89-NF-6~13│47│簽證申請日││業股份有限││89-NF-15~16││期分別為:││公司││89-NF-24~27││89年12月22││││91-NF-1~2││日││││91-NF-4~8││91年11月18││││91-NF-11~13││日││││95-NF-2~23││95年12月11││││95-NF-39││日││├─────┼──────┼──┤│││40,000│89-NE-10│4│││││95-NE-1~3││││├─────┼──────┼──┤│││36,000│89-ND-6│36│││││89-ND-13~21││││││91-ND-16~17││││││91-ND-182~││││││197││││││95-ND-1~8││││││││││├─────┼──────┼──┤│││500│91-NX-1│3││││666│91-NX-5│││││796│95-NX-1│││├─────┼─────┼──────┼──┼─────┤│合計│4,777,962││9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