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8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