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146號原告 柳廣明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 律師
李宗益 律師被告 洪嘉隆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101年7月4日起至101年8月2日止,每日刊登嚴重貶抑原告名譽之文章,不法散布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致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被告基於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而在其所架設之「育學而(Excel)電腦稽核財會金融視訊學院,網址http://www.excelhelp.idv.tw/」(下稱育學而)網站,自101年7月4日起至101年8月2日止,每日刊登嚴重貶抑原告名譽之文章,不法散布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謹將被告先後於101年7月4日、101年8月2日所刊登之網路文章摘述如後:
(1)101年7月4日刊登「提醒會員:山塞版課程_目前有證基會讓柳廣明(即原告)仿洪老師(即被告)Excel課程,此柳廣明,自我評量的題目183題解不到5題,這樣程度也敢教Excel課程。他拿育學而(Excel)初級自我評量第2題當案例,此15秒內就能解題,他卻能寫出又錯又長的函數騙騙學生,把全國稽核和會計人員當成甚麼?教Excel-Word以幫助學生加班,洪老師無法幫助這些被騙的學員和學生而深感遺憾!柳廣明山塞版的題目和錯誤的解題」、「下載柳廣明山塞版_重號_跳號看看這樣仿洪老師的題目以及讓你看不出他使用這樣又錯又長的函數,不盡感嘆這些學生到底能學到甚麼?最後得到的是更無情的加班!」、「育學而(Excel)特別聲明:所刊登之初中高自我評量題目僅供學員練習之用,若拿這些題目到協會或補習班當案例,其解題方式不管是否正確,一概和洪老師無關,雖然柳廣明曾是洪老師上過7小時的學生,但洪老師並沒有教他這樣解題,純屬他個人對Excel應用到企業工作上的膚淺程度而敢教學生!」,有被告網站文章1件為憑。
(2)101年8月2日刊登「育學而(Excel)公佈欄:提醒會員:山寨版課程_目前有證基會讓柳廣明仿洪老師Excel課程,此柳廣明,自我評量的題目187題解不到5題,這樣程度也敢教Excel課程。他拿育學而(Excel)初級自我評量第2題當案例,此10秒內就能解題,他卻能寫出又錯又長的函數騙騙學生,把全國稽核和會計人員當成甚麼?教Excel-Word以幫助學生加班,洪老師無法幫助這些被騙的學員和學生而深感遺憾!柳廣明山塞版的題目和錯誤的解題。」、「下載柳廣明山寨版_重號_跳號,看看這樣仿洪老師的題目以及讓你看不出他使用這樣又錯又長的函數,不盡感嘆這些學生到底能學到甚麼?最後得到的是更無情的加班!」、「育學而(Excel)特別聲明:所刊登之初中高級自我評量題目僅供學員練習之用,若拿這些題目到證券基金會當案例,其解題方式不管是否正確,一概和洪老師無關,雖然證基會讓柳廣明仿照自我評量題目當案例,他曾是洪老師上過7小時的學生,但洪老師並沒有教他這樣解題,純屬他個人對Excel應用到企業工作上的膚淺程度而一個『敢』字而教學生!證明他更能肯定自我評量題目的真實性!」、「下載柳廣明山寨版_重號_跳號,事實上此題不用函數10秒內就能解題,實務上企業用他的教法,是解不出結果,是會解出『加班大王』這四個字送給他的學生。」,有被告網站文章1件為憑。
3、原告係會計研究所畢業,已取得中華民國會計師資格,並通過Microsoft微軟公司原廠Excel考試之專家級認證,有相關證書為憑,為會計專業從業人員。被告上述不實言論,使用貶低性字眼,並在網路上公開散布,供以供不特定之人瀏覽,嚴重侵害原告在稽核、財務會計之專業性之人格與名譽,並致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
(二)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偵字第1796號以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責提起公訴,有起訴書1件為憑。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於網站上刊登譭損原告名譽之文章內容,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相符,並有被告偵查中供述(見起訴書第2頁證據清單欄,證物名稱及待證事項編號一)、育學而網站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起訴書第4頁證據清單欄,證物名稱及待證事項編號五)、檢察官勘驗筆錄(見起訴書第5頁證據清單欄,證物名稱及待證事項編號六)、兩造於偵查中提出電子檔及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見起訴書第5頁證據清單欄,證物名稱及待證事項編號七)為憑。被告空口否認並無起訴狀所載事實及證據,顯不可採。
(三)被告於網站除刊登譭損原告名譽之文章外,另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侵權行為,亦經同前偵查案件一併提起公訴。惟原告考量被告此部分侵權行為之民事訴訟審理程序繁複、損害金額不易計算,並需為著作權鑑定,所費不貲等因素,而未在本件一併請求。被告竟反於事實辯稱原告違反著作權云云,自非事實。
(四)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否認有刊登起訴狀所載內容之文章。原告起訴狀所檢附之網頁資料模糊不清,無從判斷起訴狀原證1及原證2網頁頁面資料所載內容為何?且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與育學而網頁資料有多處不符,分述如下:
1、原告所提之網頁內容格式與被告所架設育學而之網頁格式有被證1所列不同之處(詳如被證1頁面比較及說明欄所載)。是以,原告所提出之網頁頁面資料,顯然與育學而網頁原始頁面資料有所不符,其頁面所載之內容有無經過變造,即有可疑。
2、再查,原證2第一張圖頁面左側並無垂直捲軸,此與育學而網頁原始網頁資料有所不同,而原證2圖面又與原證1之頁面圖面有垂直捲軸有所差異。再者,原證2頁面顯示滑鼠位置落於「育學而(Excel)電腦稽核財會金融視訊學院」之上,而「育學而(Excel)電腦稽核財會金融視訊學院」之圖片上設有超連結程式,網頁下方將會自動顯示超連結之網址,即如被證2圖片所載。但原證2網頁照片卻無呈現超連結網址,是以原證2圖片是否為原始頁面亦有所疑。
3、原證2第二張照片顯示滑鼠座標落於公佈欄垂直捲軸上,而原證2網頁照片下方出現超連結網址。然操作育學而網頁時,若將滑鼠座標位置置於公佈欄捲軸上,育學而原始網頁並不會顯示超連結網址,故原證2第二張照片之真實性亦有疑問(請詳被證3)。
4、再依被證4之照片比較育學而原始網頁資料與原證2第三張照片可知,育學而網頁之文字編輯有一定的欄寬與2個字的列高,且每筆文字編輯之間有水平分隔線加以區隔,但原證2之照片確實2個字之列高及水平分隔線(詳被證
4)。益證原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並非育學而原始頁面資料。
5、綜上所述,原告所提出之頁面資料無法證明為育學而網頁頁面之原始資料。況且,一般網頁頁面均可透過鍵盤上之「PrintScreen」鍵,將網頁頁面以圖片檔加以儲存,而由檔案儲存時間亦可判斷是否為網頁資料有無經過電腦製圖程式增刪或修改,但被告僅以相機翻拍網頁,卻未提出網頁頁面之圖檔。且原告提出之網頁資料、格式又與育學而原始網頁有所不符,是以原告提出之原證1及原證2不能證明為育學而之原始頁面,自無從證明被告有刊登起訴狀所載之文章。
(二)本件原告於刑事案件提出告訴時,係主張被告侵犯原告創作完成之著作(即於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人才培訓中心之授課資料),然查:
1、被告自92年即架設育學而網站,並創作教學Excel查核重複跳號缺號題目之解法,並且曾於電腦稽核協會(93年10月)、金融研訓院(95年3月)、台灣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95年12月)、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7年1月)、僑光科技大學(99年1月)、國立中正大學(100年1月)等單位教授以電腦控制關鍵點查核等課程,並於課程中教授查核重複跳號缺號題目之技巧。可見被告於創作教學Ex
cel查核重複跳號缺號之電腦操作技巧具有相當之地位。
2、原告柳廣明即先於97年1月參加被告於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開設「從關鍵控制欄位鑑識舞弊與內控表單」之授課。後再於98年8月參加被告於電腦稽核協會開設「以電腦關鍵控制欄位查核採購及薪工綽業實務應用操作」之授課。原告兩度參與被告開課之課程,並任學員,於課程中學習利用Excel操作查核重複跳號缺號題目之技巧。而原告於證期會授課,課程內容為「電腦輔助查核之EXCEL實務基礎篇」,與被告授課之課程雷同,故被告研究電腦關鍵控制欄位查核之方法,早於原告數年,原告又曾為被告授課時之學生,則被告有何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舉。
3、除此之外,被告所著作完成之查核重複跳號缺號題目係放置於育學而網頁供加入育學而網站之會員下載。原告曾於99年7月以英文名字「wolfpack」加入育學而網頁而為會員,並有下載育學而網頁檔案之權限,所以原告得從被告所架設之育學而網頁下載查核重複跳號缺號題目之檔案程式,而此時間遠早於原告在證期會授課之時間,是以,關於查核重複跳號缺號之檔案程式,係原告學習被告授課內容及從被告架設之網站下載而來,原告竟主張被告侵犯其著作權,實顛倒是非。
(三)再查,起訴書事實欄第一段記載被告明知『01_01重號__跳號查核_A.XLS』、『0201重號_跳號查核_A.XLS』等EXCEL檔案為原告…利用EXCEL創作之電腦程式,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而下載云云。被告率先研究利用EXCEL完成重複跳號缺號之電腦操作技巧之研究業如前述。而被告是否為「01_01重號__跳號查核_A.XLS」、「0201重號_跳號查核_A.XLS」亦有所疑:
1、蓋因上開程式之使用人僅記載「JERRY」,然「JERRY」之人是否為原告,原告應負舉證之責。
2、原告99年7月以英文名字「wolfpack」加入育學而網頁而為會員,會員得下載查核重複跳號缺號題目之檔案程式,故被告研究查核重複跳號缺號已有數年,並無下載上揭檔案之必要。
3、上揭「01_01重號__跳號查核_A.XLS」、「0201重號_跳號查核_A.XLS」檔案,係被告學生 黃世鑫 於95年12月20日以電子郵件傳送至育學而網站,並以上傳上揭檔案至育學而網站,同時留言「請問洪老師為何公司資料經使用函數後,其結果會產生無解之#VALUE」等語,此有被證
5被告首創EXCEL教學查核重複跳號缺號題目著作之解法並架設網站製作過程K17之「學員Excel問題-OutlookExpress」之網頁之資料可證。故被告並無任何下載之行為,實乃被告學生持上揭檔案詢問被告,為何上揭檔案無法使用函數解決查核重複跳號缺號之疑義。是以,起訴書認被告非法重製上開檔案,亦屬誤解!
4、特將被告首創EXCEL教學查核重複跳號缺號題目著作之解法之經過以表列並檢附相關憑據,詳被證5所載。
(四)又言論自由為憲法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但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故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至第3項所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縱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上開規定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有一體適用上開解釋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五)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關於被告有於育學而網站發表「…此柳廣明,自我評量的題目183題解不到第
5題,…」、「…這樣程度也敢教Excel課程。…」、「…,他卻能寫出又錯又長的函數騙騙學生,把全國稽核和會計人員當成甚麼?…」、「…教Excel-Word以幫助學生加班,洪老師無法幫助這些被騙的學員和學生而深感遺憾…」、「…實務上企業用他的教法,是解不出結果,是會解出『加班大王』這四個字送給他的學生。…」,惟查,被告自92年即架設育學而網站,並創作教學Excel查核重複跳號缺號題目之解法。故被告主張伊所完成之「01_01_重號_跳號查核_A.xls」及「02_01_重號_跳號查核_
A.xls」,實係抄襲被告之概念及創作而來,被告業已於民事答辯狀載明原告分別於97年1月、98年8月是被告的學生,上過被告2堂稽核課程。另原告曾於99年7月以英文名字「wolfpack」加入育學而網頁,並自被告架設之育學而網頁下載檔案,原告竟主張被告侵犯其著作權,實顛倒是非。
(六)被告所架設之育學而網站於95年12月20日,接獲網路主機系統之通知,一名網友Jerry之人上傳「Jerry_查核發票重複跳缺號.xls」之檔案至育學而網站,並留言「請問洪老師為何公司的資料經使用函數後,其結果會產生無解之#VALUE」等語,此有被證6網頁頁面資料可證。嗣後,被告之學生即訴外人黃世鑫將原告於證期會上課之檔案寄發電子郵件予被告(詳原證5,編號K17),因而發現被告所製作之檔案「01_01_重號_跳號查核_A.xls」及「02_01_重號_跳號查核_A.xls」抄襲被告92年上傳自我評量第2題及第6題之內容,雖然原告係以函數之方式解題,但函數解題將可能產生「無解之#VALUE」,所以被告於授課或於育學而網站均有提醒學員或網站會員以函數解題不能達到100%之效果,因此Jerry及黃世鑫即因上開疑問而傳輸檔案至被告電子郵件信箱。由於原告所使用之函數無法解題,故被告除於網站說明解題之方法外,另載稱上揭言論,而言論內容均屬事實,且為可受公評之事項,依上揭說明,自無令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七)關於「…此柳廣明,自我評量的題目183題解不到第5題…」係被告上課時,學生向被告提出之反應,在場有助教及其他同學共同見聞,原告於刑事案件偵查中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理由證物補充書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444號卷第91頁)載稱「實際上,告訴人可完成被告所稱之自我評量題目,可超過五年以上…測驗評量的結果,僅有參與之不特定個人自身知曉」,因此被告上揭言論,係屬真實,且可受公評事項。
(八)關於「…教Excel-Word以幫助學生加班,洪老師無法幫助這些被騙的學員和學生而深感遺憾…」、「…實務上企業用他的教法,是解不出結果,是會解出『加班大王』這四個字送給他的學生。…」係因使用函數解答之結果,將會造成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他字第2444號卷第206頁所示「#VALUE」之情況,而刑事部分偵查中,檢察事務官於102年7月當庭勘驗執行「學生問題.xlsx」之檔案,確實出現學生問題使用函數無法解題之現象,後告訴人或是告訴代理人稱一筆一筆輸入即可(此部分筆錄似未記載),故被告於102年8月13日向檢察官表達意見時陳稱「得出有問題的結果的函數整個都是學生王(應為黃)世鑫給我的,連同裡面的數值也是學生給我的,因為得出的結果是錯誤的,所以我才會在網站上寫那些內容,且那些輸入值如果上萬筆不可能一一輸入,應該是接收程式執行結果的值而由函數做跳號或重號與否的判斷,既然判斷出來的結果是錯誤的,我在網路上的言論也不算誹謗。且告訴人原本是我的學生,我在上課時就有說過判斷跳號或重號與否盡量不要用函數判斷,其餘說明我已經以書狀補充」。是以,原告主張以函數解題,且上萬筆資料一一輸入時,雖然可以得出跳號或重號之結果,但是將使企業員工無止盡之加班將資料一一輸入。況且被告所架設之育學而網站(被證5編號K02)亦載限制條件不可使用函數/公式/巨集限制時間20秒內,即可得出正確答案,是關於上揭言論所指「加班」,原告使用之函數解題除可能造成無法解題外,縱能解題亦將耗費大量時間,綜上所述,被告所提之上揭言論均屬事實,且為可受公評之事項。
(九)本件被告不否認有上揭言論,惟被告所為之言論是否屬實或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實為本件重要之爭點,本件刑事部分雖已起訴,但尚未進行準備程序,被告將於刑事案件中請求法院勘驗檔案,並且勘驗被告於偵查庭中所述而未載於筆錄之答辯,懇請鈞院於不影響結案期限之情形下,能等候刑事部分調查之結果,再行本件之言詞辯論。
(十)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96號著作權等案件103年7月9日偵查庭時陳稱伊是育學而網站負責人,於101年7月初寫系爭涉嫌妨害名譽的文字,因為柳廣明這2個檔案是模仿我的教學題目及檔案,所以寫這些涉嫌妨害名譽文字,並上傳上開檔案至育學而網站。
(二)被告於101年7月4日刊登網路文章「提醒會員:山塞版課程_目前有證基會讓柳廣明(即原告)仿洪老師(即被告)Excel課程,此柳廣明,自我評量的題目183題解不到5題,這樣程度也敢教Excel課程。他拿育學而(Exce
l)初級自我評量第2題當案例,此15秒內就能解題,他卻能寫出又錯又長的函數騙騙學生,把全國稽核和會計人員當成甚麼?教Excel-Word以幫助學生加班,洪老師無法幫助這些被騙的學員和學生而深感遺憾!柳廣明山塞版的題目和錯誤的解題」、「下載柳廣明山塞版_重號_跳號看看這樣仿洪老師的題目以及讓你看不出他使用這樣又錯又長的函數,不盡感嘆這些學生到底能學到甚麼?最後得到的是更無情的加班!」、「育學而(Excel)特別聲明:所刊登之初中高自我評量題目僅供學員練習之用,若拿這些題目到協會或補習班當案例,其解題方式不管是否正確,一概和洪老師無關,雖然柳廣明曾是洪老師上過7小時的學生,但洪老師並沒有教他這樣解題,純屬他個人對Excel應用到企業工作上的膚淺程度而敢教學生!」。
(三)被告於101年8月2日刊登網路文章「育學而(Excel)公佈欄:提醒會員:山寨版課程_目前有證基會讓柳廣明仿洪老師Excel課程,此柳廣明,自我評量的題目187題解不到5題,這樣程度也敢教Excel課程。他拿育學而(Excel)初級自我評量第2題當案例,此10秒內就能解題,他卻能寫出又錯又長的函數騙騙學生,把全國稽核和會計人員當成甚麼?教Excel-Word以幫助學生加班,洪老師無法幫助這些被騙的學員和學生而深感遺憾!柳廣明山塞版的題目和錯誤的解題。」、「下載柳廣明山寨版_重號_跳號,看看這樣仿洪老師的題目以及讓你看不出他使用這樣又錯又長的函數,不盡感嘆這些學生到底能學到甚麼?最後得到的是更無情的加班!」、「育學而(Excel)特別聲明:所刊登之初中高級自我評量題目僅供學員練習之用,若拿這些題目到證券基金會當案例,其解題方式不管是否正確,一概和洪老師無關,雖然證基會讓柳廣明仿照自我評量題目當案例,他曾是洪老師上過7小時的學生,但洪老師並沒有教他這樣解題,純屬他個人對Excel應用到企業工作上的膚淺程度而一個『敢』字而教學生!證明他更能肯定自我評量題目的真實性!」、「下載柳廣明山寨版_重號_跳號,事實上此題不用函數10秒內就能解題,實務上企業用他的教法,是解不出結果,是會解出『加班大王』這四個字送給他的學生。」。
四、原告主張被告基於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而在其所架設之育學而網站,自101年7月4日起至101年8月2日止,每日刊登嚴重貶抑原告名譽之文章,不法散布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網路文章及課程內容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並不爭執,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9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39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起訴書影本附卷可憑。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本件應審酌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若可,得請求之損害金額為何?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之行為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已如上述,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二)又按名譽被侵害,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前揭不法損害原告名譽之行為,致使原告在社會上之地位、評價被貶損,其心理確受有痛苦。本件原告自陳其為臺灣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畢業,現受聘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專業講師,年收入約120萬元,名下無不動產,存款及股票合計約400萬元;被告自陳其為文化大學會計研究所學分班畢業,目前任職育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審計副總經理,月薪約42,000元等情,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及原告名譽所受損害程度等事項,認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60萬元,尚嫌過高,應核減為5萬元,方屬公允,是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103年7月12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八、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就此部份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已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又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