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37號),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戊○○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7年1月1日凌晨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甲○○、丁○○○、己○○、辛○○、庚○○、丙○○及乙○○所有、掛晒在屋外遮雨棚下之內衣褲。嗣於同日(97年1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因違規駕駛經警在臺北縣板橋巿民治街5號前攔查,進而在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內衣褲,始知上情。
二、案經甲○○、丁○○○、己○○、辛○○、庚○○、丙○○及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丁○○○、己○○、辛○○、庚○○、丙○○及乙○○等人在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失竊物品照片14張、查獲現場照片6張與失竊地點照片10張附卷可稽。
再告訴人業已自警方處領回其等所失竊之財物等情,亦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7張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被告上揭竊盜犯行,時間密接,顯係基於接續犯意為之,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向上,竟以事實欄一所載之方式竊盜財物,雖所竊之財物價值非鉅,然此舉對於被害人實造成不小之心理恐慌,足徵被告之惡性非輕,然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再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市價甚微,且被害人業已自警方處領回其所失竊之財物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因被告所犯前開犯行之時間係在97年1月1日,並不符合96年4月24日前犯罪之要件,揆諸前開條例之規定,自不得減刑,併此敘明。
四、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並非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院97年1月17日準備程序進行中,復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亦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所得財物│├──┼──────┼────────┼───┼────────┤│一│97年1月1日3│臺北縣板橋市大同│甲○○│女用內衣3件(價值│││時40分許│街8巷29號││新臺幣(下同)900││││││元)│├──┼──────┼────────┼───┼────────┤│二│97年1月1日3│臺北縣板橋市大同│ 李林美 │女用內衣2件(價值│││時45分許│街35巷15號1樓│秀│600元)│├──┼──────┼────────┼───┼────────┤││97年1月1日3│臺北縣板橋市大同│己○○│男用內褲1件(價值││三│時45分許│街35巷15號1樓││200元)│├──┼──────┼────────┼───┼────────┤││97年1月1日4│臺北縣中和巿連城│辛○○│女用內褲4件(價值││四│時許│路347巷18弄5號││200元)│├──┼──────┼────────┼───┼────────┤││97年1月1日4│臺北縣中和巿連城│庚○○│女內內褲1件(價值││五│時許│路347巷18弄5號││100元)│├──┼──────┼────────┼───┼────────┤││97年1月1日4│臺北縣中和巿連城│丙○○│女用內衣2件、內││六│時5分許│路347巷16弄27號││褲1件(價值700元)│├──┼──────┼────────┼───┼────────┤││97年1月1日4│臺北縣中和巿連城│乙○○│女用內衣2件、內││七│時5分許│路347巷16弄27號││褲3件(價值3,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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