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賴鈺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鈺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賴鈺程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至、編號至所示犯罪,各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六月、二年六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懿昀【附表】受刑人賴鈺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否││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1年度基簡字第526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1年2月9日晚間11時4分│101年3月4日晚間11時50分│101年5月17日│││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1年度毒偵字第651、│101年度毒偵字第651、│101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案號│652號│652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基簡字第526號│101年基簡字第526號│101年基簡字第886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5月9日│101年5月9日│101年7月27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基簡字第526號│101年基簡字第526號│101年基簡字第886號│││號│││││判決├──┼─────────────┼─────────────┼─────────────┤││確││││││定│101年6月11日│101年6月11日│101年9月17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1635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1635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530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月│有期徒刑1年月│有期徒刑1年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1年1月29日│101年2月26日│101年3月15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1年度偵字第2069號│101年度偵字第2069號│101年度偵字第2069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訴字第352號│101年度訴字第352號│101年度訴字第352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9月13日│101年9月13日│101年9月13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訴字第352號│101年度訴字第352號│101年度訴字第352號│││號│││││判決├──┼─────────────┼─────────────┼─────────────┤││確││││││定│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715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715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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