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1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游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游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游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十二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受刑人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刑

備 註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二罪)

106年5月14日、106年10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904、4088號、106年度偵字第23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55號

107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55號

107年5月22日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6年4月9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6年5月14日

4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34

107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34

107年7月17日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6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7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86號

107年8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86號

107年9月18日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7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7年3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8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92號

108年5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92號

108年6月24日

8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7年3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266號、107年度偵字第8894、10826、10827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第1685號

108年7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第1685號

108年7月17日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9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5年4月(共八罪)

106年11月28日至107年2月4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

109年6月10日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4月

107年1月2日

1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

107年3月29日

12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9月

107年1月24日

13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5月

106年1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