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1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游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游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游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十二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受刑人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刑
備 註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二罪)
106年5月14日、106年10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904、4088號、106年度偵字第23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55號
107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55號
107年5月22日
否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6年4月9日
否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6年5月14日
是
4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34
107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34
107年7月17日
否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是
6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7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86號
107年8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86號
107年9月18日
否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否
7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7年3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8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92號
108年5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92號
108年6月24日
否
8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7年3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266號、107年度偵字第8894、10826、10827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第1685號
108年7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第1685號
108年7月17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9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5年4月(共八罪)
106年11月28日至107年2月4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
109年6月10日
否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4月
107年1月2日
否
1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
107年3月29日
否
12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9月
107年1月24日
否
13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5月
106年12月15日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