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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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芊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毛重分別為0.二七七公克、0.二一五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芊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9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毒抗字第73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然因被告無法自理身活而遭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拒絕入所,復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之許可執行,惟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891號駁回其聲請,嗣由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4900號、第49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分別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殘渣袋2個送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35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2年度毒偵字第2379號卷第18頁)存卷可參,是該殘渣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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