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3號債權人 曾淑媛 債務人曾水塗米粉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春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國稅局罰款1,200元及墊付就業安定費16,005元、墊付行政執行署14,005元、1,208元、4,148元等共計36,566元部分請求有理由應予准許外,其他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