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658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吳克駿
吳雨庭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吳冠龍 (亡)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對於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含前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含養子女之子輩、孫輩、曾孫輩)、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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