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醫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05號原告 朱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義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萬1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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