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房起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蓉珊 原告 王登義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 游忠鉦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房起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02,848元、原告王登義454,27
2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房起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王登義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3,310元、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