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23號聲請人奇亞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宥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1│海特廣告行銷有限│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奇亞設計有限公司│414,963元│UA0000000│106年4月30日│││公司 劉勝華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