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告 曾慶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慶興 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原告主張之遺產新臺幣(下同)140萬5654元外,尚應加入爭執中之遺產:㈠50萬元㈡13萬7400元㈢6萬元,合計為210萬3054元,以七等份計算,每人35萬0509元,核定裁判費為3,860元。
原告僅繳納2,450元,尚應補繳1,410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景徽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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