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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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上訴人 黃許鶴 即安順百貨行被上訴人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應予廢棄。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後,本院於109年9月21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復於109年10月12日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然上訴人已於109年10月5日如數繳納,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則本院前揭駁回上訴之裁定即有未當,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鍾宇嫣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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