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上訴人 黃許鶴 即安順百貨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2,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前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
9年8月24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31號裁定駁回,於同年9月15日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鍾宇嫣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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