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3號抗告人 黃鎮華
黃永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等間因100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