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韋亞企業有│華南商業銀│95年11月2日│52,650元│0000000││││限公司負│行新莊分行│││││││責人: 鄭惠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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