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戴銀生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強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月2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96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