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59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拘票暨拘提報告各二件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