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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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在該案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因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迄今仍在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目前顯非逃匿中,是以被告既已因案在押而無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