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3聲請人即4債務人 楊怡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 理 人 黃千芸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1活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4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5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16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17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18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20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21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22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2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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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2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26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27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3月28日發函與28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29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8位無30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31公司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總額為304,778元,占已申報無32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241,743元之9.40%);另債權人第一頁1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具狀表示同意,而2餘債權人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3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4限公司雖分別於108年4月10日、同年月11日及同年月16日具5狀向本院為反對之確答,然因本件書面表決通知函均係於6108年4月2日送達於各該債權人,故其等至遲應於108年4月97日(非假日)以前具狀向本院為反對之確答,從而其等均已8遲誤本院所定之期間】,而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9之立法理由「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10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11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12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故依法仍應視為債權人同13意更生方案,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7位無擔保及優先權14債權人之債權額為2,936,965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15權債權總額3,241,743元之90.60%,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16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17證書、債權表、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18單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19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20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21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22制,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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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24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25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26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27附件一:更生方案28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7,336元,共分72期清償,29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528,1923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31依本院於108年3月26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第二頁1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2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3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4付款項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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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債權比率:2.58%7每期清償金額:189元8
(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債權比率:18.39%10 每期清償金額:1,349元11
(3)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債權比率:44.42%13每期清償金額:3,259元14
(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債權比率:10.07%16每期清償金額:739元17
(5)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債權比率:13.08%19每期清償金額:959元20
(6)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債權比率:9.40%22每期清償金額:690元23
(7)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4債權比率:2.05%25每期清償金額:150元26
(8)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27債權比率:0.01%28每期清償金額:1元29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30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31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32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33自己名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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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2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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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