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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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訴人 陳榮發 被上訴人亞洲榕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110年度雄簡字第2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