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4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花敬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111年度審訴字第4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34號案件,經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該案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囑託法務部○○○○○○○○附屬勒戒所之長官送達予被告花敬敏,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於111年8月15日親收,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見審訴卷第65頁)。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11年8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但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1年10月7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住所,由同居人即上訴人之母收受而合法送達,亦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可參。上訴人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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