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八一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壹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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