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95年度簡字第4746號),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志豪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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