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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