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83號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被上訴人美新企劃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顏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