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603號債權人 黃宛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建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支付命令聲請狀末所載「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