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598號債權人 林清棻 即新豐碾米工廠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尚餘「650,646元」之貨款未給付之金額記載
是否有誤?(因與請求標的金額656,046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