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593號債權人 楊錦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即 楊金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即楊金員」之記載是否
有誤?請更正債務人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楊金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