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601號債權人申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概念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給付第一期承攬報酬「壹拾叁萬捌仟
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申路有限公司」或「立路有限公司
」?(因工程承攬合約書當事人為申路有限公司,與交車報告當事人為立路有限公司承攬兩者不相符)㈢確認債權人承攬報酬為「玖萬貳仟元」是否有誤?(因與
狀附合約書金額為玖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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