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大富顧問有限公司、乙0000000、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