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蔡政哲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