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數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戊○○
乙○○丁○○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蔡政哲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