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 李武敏 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
江冠瑩 被告嘉義縣鹿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楊秀玉 訴訟代理人 李金池 被告 顏聖男 訴訟代理人 鄭士銘 被告 李家弘 被告 李柏治 被告王 李錦娥 被告 李湘云李錦葉 被告 李柯玉蘭 被告 李俐潔李秋燕 被告 李秋宜 被告 李宥承李銘哲 被告 林清學林宗焜 被告 林宗佑 被告 林宗模 被告 李宗南 被告 李宗文 被告 李俊德 被告 林勝田 被告 林勝冶 被告 林勝焞 被告 林國逢 被告 林國斌 被告 林國建 被告 林國軒 被告 林國忠 被告 林柏庭 被告 林陸生 被告 林孟劭 被告 林銘崇 被告 林健志 即林 李麗之 繼承人被告 林芳玉林李麗之 繼承人被告 林成斌 即林李麗之繼承人被告 林煜宸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淑美 關係人即抵押權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13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105年8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期日取消。
本件兩造系爭共有土地,其○○○鄉○○段○○○○○○號土地部分有設定抵押權,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提出已向抵押權人告知訴訟之證明文件;抵押權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亦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前逕向本院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註:應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或逕向本院具狀陳報是否同意共有人分割本件系爭共有土地(包○○○鄉○○段○○○○○○○○○○○○號)。
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檢視共有人於訴訟繫屬後有無變更,及有無新設定之抵押權人,具狀陳報本院;並應就最新修正後土地複丈成果圖(即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05年7月28日複丈成果圖)之分割方案,自行製表計算出「各共有人面積之增減」及「道路各應負擔之面積」,並向本院陳報。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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