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 蘇芳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一)請陳報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條件為何?依約履行至何時?之後為何未履行?原因為何?請加以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三)雖已陳明每月膳食、房租、水電、父母孝親費、電話費、油資等,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請補正。
(四)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依法受扶養人、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五)雖提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明細,惟請一併列出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8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7人×10份×34元-1千元=1,3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