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 黃翁秀珠 被告 翁明輝
薛凱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下同)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