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六號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登富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九十九年二月一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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