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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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建忠 被告日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月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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