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附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合計│50,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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