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補字第1831號原告 黃正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崇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