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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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78號聲請人 詹佩旋 相對人 蔡風鎮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該裁定已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