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76號

原告 陳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仁義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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