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76號
原告 陳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仁義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