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5號聲請人
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間,所犯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210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8月確定在案,茲以聲請人犯罪日期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三、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施用第1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惟其嗣後未遵傳到案執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4月20日以96年彰檢良執丁緝字第498號發布通緝,於96年7月18日緝獲歸案撤銷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遭通緝,嗣為警緝獲歸案,依前述說明,自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此部分減刑聲請應予駁回。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第1級毒品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1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被告前因本案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著後,經本院於96年6月22日以96年彰院賢緝字第173號發布通緝,於96年7月18日緝獲歸案撤銷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本院96年度訴字第514號刑事判決已明確指明聲請人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遭通緝,嗣為警緝獲歸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
四、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有權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僅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而受刑人僅得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並非有聲請權之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亦有未合,此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年慶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2項│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15日│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96年1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675號│年度毒偵字第4675號│年度毒偵字第4675號│年度毒偵字第48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105號│95年度訴字第2105號│95年度訴字第210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事實審│││││││├───┼────────────┼────────────┼────────────┼────────────┤││判決│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96年11月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105號│95年度訴字第2105號│95年度訴字第210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判決│││││││├───┼────────────┼────────────┼────────────┼────────────┤││判決確│97年2月12日│97年2月12日│97年2月12日│96年11月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予減刑│不予減刑│不予減刑│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不予減刑│不予減刑│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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