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李岳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