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促字第7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七0八三號
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設台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黃奕隆 住台南市○○路○段○○○號代理人 黃豐盛 住台南市○○路○段○○○號(送達代收人:黃豐盛住台南市○○路○段○○○號)債務人 吳再福 住台南市○○路○段○○○巷○○○號之一 吳財國
住台南市○○區○○路○段○○○巷○○○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借款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肆拾玖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泰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