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營偵字第一七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以在夜市擺設攤位販售音樂帶為業,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向不詳姓名綽號「 阿和 」之人購買擅自重製甲○○聲視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雷射唱片 葉璦菱 情歌精選輯一個人一個夢、親密關係各一片,及錄音帶葉璦菱情歌精選輯殘缺的溫柔一捲,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五十分許,意圖銷售而陳列於其在台南縣新營市○○路與民生路口之夜市攤位,為警查獲,扣得擅自重製之上開雷射唱片二片、錄音帶一捲。案經著作權人甲○○公司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公司告訴被告乙○○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五十分許為警查獲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